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9日 编辑:佟轶博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各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县(区)调查队,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机关各处室,省统计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推进统计执法规范化进程,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经中共辽宁省统计局党组、中共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 2026 1 4

??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辽宁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在辽宁的各级调查队(以下简称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种类、幅度内行使,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正合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理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统计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四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和社会危害后果等,界定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统计违法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符合《辽宁省统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提出明确线索且干预统计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三)主动反映统计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线索被查实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符合《辽宁省统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3)规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派出在辽宁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抽样调查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在裁量时可统筹差错率、违法数额及对相关汇总数据指标的影响程度综合进行裁量。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按照最低档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对应的裁量档次幅度实施统计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低于基础裁量档次幅度给予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单一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两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根据违法数额、差错率具体情况,选取裁量档次较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统计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情节复杂、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裁量基准所称“实物量”指标是指以实物为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价值量”指标是指以货币为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

??第十六条??本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应报数额”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统计指标数额;“差错率”是指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率。

??第十七条??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裁量基准由辽宁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统计局 2020 3 30 公布的《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和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2020 2 26 公布的《辽宁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 ? ? ??2.辽宁省统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 ??3.辽宁省统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